4项中央级和2项省级非税收入划转,征管职责有何变化?要点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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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六项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职责转移引发了广泛关注。在这六项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四项为中央级设立,另外两项为省级设立。这些征管工作现已被移交至税务部门。这一转移举措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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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划转概况

此次征管职责的转移涵盖了四项中央级非税收入项目,它们分别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以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同时,还包括两项由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即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收政策在范围、对象和标准等方面继续依照现有规定实施,然而,对于2021年度征收、2020年度所属的费款收入,其收缴和清算工作仍需由原先的征收(监缴)机构承担。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该项目的征收对象涵盖了拥有发电收益的大中型水库,具体指那些装机容量达到2.5万千瓦或以上的水库和水电站。省电力公司旗下的柘溪、凤滩、东江三个水电厂,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被纳入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的范畴。开展征收工作,对于确保水库库区的建设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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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各类园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因条件所限无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不在此列)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缴纳相关费用。该费用计算方式为计费面积乘以征收标准(具体详情请参考附表)。征收此类费用对于提升城市防空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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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位于山区、丘陵地带、风沙地带及水土保持规划中指明的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在此地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若导致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受损,且无法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均将受到禁止。此措施旨在有效促使相关单位与个人对水土保持工作给予充分重视。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涉及费用包括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出让收入;征收对象为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标准,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则针对通过公开挂牌等途径获取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排污权的使用费用,包括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费,均设有特定的计算方法,这一举措有助于促进企业对排污行为的合理管理。

河道砂石经营收益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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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对象包括在政府统一管理下从事河道砂石经营并从中获益的单位,其费率基于河道砂石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总额。对于因违法导致生态环境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对象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资金,费率则依据协商协议或法律文件来决定。自2021年1月起,需按次申报缴纳的税款应提交给税务机关,而按期申报的税款则需从2月份开始提交。资金入库后,退库事宜将依照财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界人士普遍关注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的转移,这一变动将如何具体影响涉及企业和机构?我们诚挚邀请您在评论区发表见解,同时,也请您为本文点赞并予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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