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首部法规让中药资源保护有法可依

我国中药产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阶段,在此形势下,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与监管显得尤为关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以法律手段明确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地位和作用的法规资源保护相关法律,其重要性与作用不言而喻。

法规发布背景

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在这一时期,中药市场持续扩张,野生药材的采集与商业交易活动显著增加。药用动植物资源遭受着过度开发的严重风险。鉴于中药产业发展需求与资源保护紧迫性的双重考量,该条例应运而生,旨在推动中药产业向前发展,同时确保这些宝贵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适用范围规定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_中药资源保护法规_资源保护相关法律

《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任何机构或个人若从事野生药材的采集和商业活动,除非国家有特殊规定,必须严格遵循本《条例》的具体条款。国家坚持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的方针,同时正努力营造有利条件,推动野生药材的人工种植和养殖,旨在减轻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依赖。

保护物种分级

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进行了分类管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这些等级的具体名录由我国医药管理部门联合国务院下辖的野生动物与植物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对于未在名录中的物种,若需纳入保护体系,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需制定相应的保护策略,并向国家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告。该举措的目的是确保各区域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受保护物种的边界进行相应的调整。

采猎规则限制

中药资源保护法规_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_资源保护相关法律

该条例明确规定,对一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其采集和狩猎行为受到严格限制。至于二、三级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其采集与购买行为需遵循经官方认可的方案进行。该方案由县级或其上级的医药及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并需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取相应的批准。除此之外,采猎行为不得在指定禁采区或禁采时段内实施,且不得采用被明令禁止的器具。相关部门负责核发采药相关证件,至于涉及砍伐或捕猎事宜,还需额外提交申请,以获得相应的特殊证件。

保护区建立要求

设立国家或地方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时,必须获得国务院或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正式授权。若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此类保护区,还需征得相关部门的认可。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进行资源保护相关法律,须在进入保护区前取得管理机构的事先批准,以确保保护区能够得到高效且有序的管理。

法规重要意义

中药资源保护法规_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_资源保护相关法律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施行,为中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不仅丰富了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还对于保持生态平衡、保护及合理运用药用动植物资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为中药产业的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大家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实施状况普遍表现出浓厚兴趣,尤其是对其完善性的深入讨论。针对此条例,您认为有哪些地方可以进一步优化?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同时,别忘了为这篇文章点赞,并推荐给更多的读者。

长沙市开福区招商云地图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衡水市委党校 宝丰县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