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关乎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子孙后代的福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资源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准确把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对于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守护我们的生态家园意义重大。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包含多个具体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其独特的立案追诉标准。例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只要实施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这一标准的设定,旨在遏制对环境危害极大的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行为,防止其对土壤、水源等造成持续性污染。再如,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情节严重”涵盖了多个方面,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等多种情形。
司法认定实务中,准确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是关键。要明确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多种因素导致环境资源受到破坏,需要通过科学的鉴定和分析,确定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比如,在某起水污染案件中,要查明企业非法排放污水的行为与水域生态恶化、周边居民健康受损等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可能涉及多个罪名的竞合。例如,企业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还可能同时造成了土地塌陷、环境污染等其他后果,此时就需要综合考量,准确认定其行为触犯的罪名。
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一方面,环境资源犯罪往往具有隐蔽性和专业性。一些犯罪分子会采用较为隐蔽的手段进行非法活动,不易被察觉。而且,环境资源相关的鉴定工作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鉴定过程可能较为复杂,这也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另一方面,不同地区的环境资源状况存在差异,对于立案追诉标准中的一些量化指标,在不同地区的执行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
为了更好地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环保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司法提供准确的案件线索和专业的技术支持;要加大对环境资源犯罪的侦查力度,提高打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案件依法办理;审判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标准进行裁判,做到不枉不纵。还应加强宣育,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让人们深刻认识到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严重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家园。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切实保障资源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遏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发生,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