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修正前后对照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修正案的出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以下是修正前后的对照表,通过对比,我们能更清晰地看到法律的变革与进步。

一、适用范围

修正前:主要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修正后: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上述情况,还包括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行为。这体现了对农民这一特殊消费群体的关注与保护,将农业生产资料纳入法律保障范围,有助于保障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经营者义务

1. 提供真实信息

- 修正前: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修正后:增加了“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出明确的说明和真实的承诺”。这要求经营者不仅要提供真实信息,还要对关键信息进行明确说明和真实承诺,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减少了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的权益损害。

2. 不得侵犯人格尊严

- 修正前: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 修正后:更加明确和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增加了“人格尊严”这一要素,强调了对消费者精神层面权益的保护,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更高的人格尊重。

3. 网络交易中的义务

- 修正前:未对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义务作出专门规定。

- 修正后: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其对平台上的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为网络消费环境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消费者权利

1. 获得赔偿权

- 修正前: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修正后:增加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特别是在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的情况下,给予消费者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遏制经营者的恶意行为。

2. 个人信息保护权

- 修正前:未明确提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

- 修正后: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一新增条款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适应了现代社会信息时代的发展需求。

四、争议解决

1. 公益诉讼

- 修正前: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 修正后:增加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组织保障,使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能够更积极地参与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动中,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起诉,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和力度。

2. 仲裁

- 修正前:未对消费争议的仲裁作出规定。

- 修正后:明确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争议解决途径,增加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便利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的出台,在适用范围、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利和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和完善,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这些修正将对我国的消费市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营造更加公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